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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林光互补”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日期:2016-06-1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ry125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面临个性和共性的发展问题

记者了解到,“153号文”第一次出现“林光互补”的正式提法,而这一提法衍生自“农光互补”,目前“林光互补”虽然处于起步阶段,但在发展中一些个性和共性的问题逐一涌现出来。

按照“农光互补”的标准,企业只需在农业大棚、鱼塘、滩涂上方安装光伏组件即可,但林业明显与农业形态有着不同的个性,根据规定,宜林地与光伏产业的结合,首先要以林为主,寻找合适的模式推进光伏地面电站的建设。另外,对宜林地来说,若不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在具体操作上将非常模糊和缺乏指导性。

“根据‘153号文’,只要小于30%的覆盖率,无论是高大林木还是低矮灌木都可以作为光伏电站用地,该文的下发使‘林光互补’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区域中的较大树木,或对低矮灌木地来说,光伏板下如何种树,这些具体问题目前都还留有较大的操作空间,一旦与林业部门协调不好,企业在林地上建设光伏电站依然会举步维艰。”一家参与“林光互补”工程的企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感慨地说。

共性问题如开发成本高,同时这也是“农光互补”面临的难题之一。

据了解,去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宜林地的增收标准由每平方米2元调整为不低于3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则由每平方米3元调整为不低于6元。

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亩宜林地666平米、每平方米3元计算,这笔支出费用近2000元/年,租赁成本比之前每平方米2元增加约50%。这对本已薄利状态的光伏电站建设来说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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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电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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