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依规做好
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
光伏电站建设占地规模较大,前期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政策性强。请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加强与价格、国土、林业、农业、河务等有关部门协商,在充分听取各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督促项目业主按照各相关部门的最新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完善项目前期支持性文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把关,统筹好光伏发电发展与土地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对于突破土地、林地、河道等政策红线的项目,或未取得相关部门正式支持性意见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初审或进行上报。
三、2015年以前年度指导规模安排及实施情况
国家能源局自2014年起对光伏发电实施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2014年度光伏发电规模指标75万千瓦(包括光伏电站2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55万千瓦),2015年度光伏电站规模指标60万千瓦,共计135万千瓦。经与国家能源局衔接,2014年、2015年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可统筹安排。2015年四季度,我委以豫发改能源【2015】1384号、豫发改能源【2015】1631号下达了拟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项目(以下简称“已纳入两个文件项目”)共计164万千瓦。
截至2016年4月底,全省已并网规模49.5万千瓦。其中,2014年以前核准(备案)、不需占用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12.5万千瓦,已纳入两个文件项目31万千瓦,未纳入两个文件项目6万千瓦。详见附件1。
四、已纳入两个文件项目分类处置方法
(一)截至目前已并网项目,及6月30日前能实现并网的项目(项目并网,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中明确的要求,下同),并网后正式列入2015以前年度指导规模,项目业主应及时登陆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更新项目相关信息。
(二)6月30日前未并网的项目,列入河南省光伏电站备选项目库,在以后安排年度指导规模时予以优先考虑。该批项目如2016年12月31日前仍未并网,取消其备选项目库资格。
(三)6月30日前仍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取消其拟纳入年度指导规模资格,也不得列入河南省光伏电站备选项目库。
五、未纳入两个文件项目审核安排及分类处置方法
未纳入两个文件的项目,且具备在6月30日前并网的项目,须申请进行项目初审和第三方审查。
(一)项目初审
项目初审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根据上报项目情况,一是对项目相关支持文件合规性,按照项目备案及相关支持性文件办理权限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二是对已并网项目、及6月30日前能够并网项目的并网容纳量进行确认。对手续齐全、依法合规的项目,报请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正式申报意见。正式文件须在项目参加第三方审查时一并提交专家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应对上报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第三方审查
我委委托第三方对通过市县初审的项目支持性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及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核实。请各项目单位于6月7日上午8点至下午6点之间,将项目有关支持性文件正式件及复印件三份,送至豫鹰宾馆二楼5号会议室(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通泰路交叉口西南角50米),由评审专家当场对支持性文件进行审验。逾期不再受理。项目审查所需主要支持性文件有:
1、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正式意见;
2、光伏电站项目审核申请表。详见附件2。
3、送出工程完工的证明材料,如发电业务许可证、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协议等;能够证明进度的项目主体工程部分、升压站部分、送出线路部分的全景照片或视频。
4、地面光伏电站的支持性附件主要有所在县(市、区)国土部门出具永久用地的土地预审文件、所在县(市、区)国土部门出具租赁土地的未利用地证明、所在县(市、区)林业部门的意见、供电部门出具的接入系统意见。
5、农光互补电站的支持性附件主要有所在县(市、区)国土部门出具永久用地的土地预审文件、项目公司与农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大棚协议、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对设施农业的意见、所在县(市、区)国土部门对设施农业的意见、供电部门出具的接入系统意见。
审核未通过的项目,手续完善后如申请列入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指导规模,应与其他新建设项目按照相同条件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