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 2.51 -0.40%
管辖权异议只为拖延时间?此前,针对部分海润光伏投资者的起诉,上市公司海润光伏方面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并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后,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该将相关案件移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而在当天的法庭听证中,投资者方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则认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由被告所在地的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明确规定,本案管辖权没有任何异议,此前南京中院也已经受理了数百个投资者提起的索赔,一百多位投资者已经获得赔偿,海润光伏方面均没有提出异议,此次海润光伏方面提出异议,主要是为了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
已有百起案件和解
2016年4月23日,海润光伏在发布2015年年报的同时,发布了一则《涉及诉讼的公告》,首次正式全面提及因其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
公告称,2015年10月,公司(海润光伏)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就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截至4月20日,公司已陆续收到375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约人民币8,775.16万元,其中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3,073.04万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上述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诉讼,海润光伏同时披露进展情况为:截至目前,上述375起股民索赔案件中,107起案件已和解,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2,367万元;另有184起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结案;其余84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部分案件半年内将判决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对于上述公告中提及的案件,海润光伏最多针对84起尚未开庭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已经和解的以及开庭审理结束的案件,海润光伏不再有管辖权异议的机会。“虽然在答辩期内,被告如果认为管辖权有问题,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考虑到本案前期几百个案件海润光伏都认可南京中院的管辖权,到现在才针对后续索赔投资者提起管辖权异议,这属于明知南京中院有管辖权而对权利的滥用。”许峰补充道。
许峰还认为,海润光伏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最终被法院驳回毫无疑问,但估计海润光伏还会上诉到江苏省高院以继续拖延时间,而投资者方面也只有陪其走完两审程序。
对于海润光伏涉及诉讼公告中提及的和解事宜,许峰律师称,确实早期提起索赔的部分案件已经通过和解的形式结案,目前投资者已经拿到了赔偿款项。后期因部分案件和解谈判中各方对和解比例、和解协议条款的讨论无法达成一致,和解谈判已经基本结束,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判决,而根据相关规定,部分案件的审限六月份将届满,该律师认为,如果法院不主动延长审限,六月之内将会有海润光伏投资者索赔案首次判决。
未索赔的投资者赶快加入
有市场人士认为,可能海润光伏及九润管业方面最初没有预料到提起索赔的投资者会有这么多,标的会这么大,到了后期才想起通过管辖权异议以及起诉证监会的方式来拖延民事诉讼的时间,以降低影响,避免后续更多投资者加入到虚假陈述集体索赔中。但也有人士认为,在前期一百多名投资者已经获赔两千多万的基础上,后续有更多投资者跟风索赔已经是必然了,目前投资者的观望应该是在等待判决之后再起诉,那样觉得更有把握。
其实根据记者目前掌握的情况,也并非所有的海润光伏投资者都在观望,前述许峰律师即告诉记者,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还在陆续向法院提交材料立案,而且尽管存在九润管业起诉证监会的行政诉讼以及海润光伏的管辖权异议,法院方面对于海润光伏投资者提起的索赔案件受理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许峰律师称,凡是起诉的案件都迅速获得了法院的受理,如果投资者曾经在2015年1月23日到1月30日之间买入过海润光伏股票并在2015年1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目前起诉之后获赔概率较大,投资者当然可以选择继续观望一段时间,也可以选择马上起诉,但注意不要错过最后的诉讼时效。
索赔之路“插曲”不断
巧合的是,除了管辖权异议,海润光伏投资者索赔案还出现了另外一个插曲,也可能影响到海润光伏投资者发起的群体索赔。
记者获悉,去年同期,与海润光伏在同一份处罚决定书中一起被行政处罚的江阴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此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江苏证监局,起诉主要是针对江苏证监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此前起诉海润光伏的部分投资者,也将九润管业作为了共同被告,而根据海润光伏的信息披露,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3,073.04万元
“此前法院口头向我们征询意见,我们已经答复不同意中止案件,因为我们代理的案件并未将九润管业作为共同被告。”许峰律师告诉记者,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被行政处罚对象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可以中止案件审理,但该律师认为,对于没有起诉九润管业的投资者来说应该不会受影响,对于除了起诉海润光伏,还同时起诉了九润管业的投资者来说,案件是否会中止,还需要看法院方面的评估,毕竟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中止,而不是“应当”中止,主动权在法院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