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
光伏项目信息管理,负责汇总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按季度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产业处)。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发展改革局汇总辖区内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填报本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信息表(见附表1)和建设运行信息表(见附表2),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填报本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信息表(见附表2),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各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
第二十三条 广州供电局根据居民家庭光伏项目申报和建设情况,填报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见附表3),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广州供电局负责汇总我市区域内光伏发电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和国家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填写并网服务和补贴资金信息表(见附表4),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 各区发展改革局和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项目信息管理,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2014至2020年期间,广州市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支持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推广应用。项目并网或运行满一年后,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补助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签署屋顶(含外立面和附属空闲场地)使用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以及未按要求报送运行信息的项目,或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消享受市相关政策支持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穗发改能源〔2014〕33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