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公司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电网规划,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并据此考虑电网的调节能力。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备案、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并网接入及电量计量、电费收取、补贴支付、运行管理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项目信息汇总、制定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财政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补助计划等;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备案、项目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补贴资金预算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核拨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项目审查,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统计、国家资金补贴支付等相关工作。广州供电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费结算和补贴转付等、汇总和报送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材料、汇总和报送光伏项目相关信息等;区供电局负责接收并网申请,按权限提供并网接入服务、提供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站式管理服务、统计区内光伏项目相关信息。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按照各类型光伏发电的特点和国家支持的优先程度,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屋顶(含外立面和附属空闲场地)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区发展改革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在固定建筑类型农业设施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屋顶分布式光伏对待;在简易农业大棚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及纳入年度规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