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一)成立光伏扶贫领导小组
县政府组织本县经发、扶贫、国土、林业、财政及电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统筹本县光伏扶贫工作中的各项事宜,主要包括协调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拟采取的配套支持政策、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统一落实本县光伏扶贫项目用地、资金筹措与电网接入等,分批次上报条件成熟的光伏扶贫项目,确保光伏扶贫工作有效推进。
(二)有关政策要求
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场址由政府统一落实,均应明确项目用地不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如使用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属于必须征收耕地占用税范围,应明确征收办法和标准。市县政府均应明确不以其他任何形式征收与土地相关各类费用或资源有偿使用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光伏扶贫工程项目业主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各类基金或费用。项目业主经选定后,不能转让项目资产及其权益。
(三)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在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组织下,按照《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文件有关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体系,配合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建全本县光伏扶贫工程信息登记制度,并设置专人负责组织本县信息登记、校核等工作。在项目申报阶段,需在信息系统内进行填报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实施方案及其所含的表格和支持性文件等各项附件。
(四)形成协同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根据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任务分工,按照本编制大纲要求,落实对应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有关文件出具工作;电网公司配合确认各光伏扶贫工程接入和消纳条件,分批次出具电网接入能力确认函,并提前安排配套投资预算;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分批次出具贷款意向函。相关数据和文件统一汇总至县经发局形成实施方案,经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确认后报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四、附件
需要各相关单位提供的附件包括:
1.县政府:光伏扶贫支持政策文件;户用系统和村级光伏扶贫项目资本金出资证明;县级投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相应股权投资的资金(可采用政策性低成本资金)证明等文件。
2.县扶贫部门: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
3.县国土部门:统一出具本县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用地意见(含使用成本等)。
4.县电力局:统一出具本县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接入意见。
5.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各项目的贷款意向函。
6.其他可以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的政策、资金等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