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了一起涉及海上风电安装过程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这是一起涉及海上风电安装过程中,工作人员在设备平台进行监控设备调试作业时,未认真查看作业下方格栅已被移除留有孔洞,造成掉入孔洞坠落至地面致十级伤残2处的事故。
一、事故过程
2020年11月,金重模块项目分包单位电建公司员工(即当事人),在公司三工场100T吊车场地203模块二层格栅平台进行监控设备调试作业时,未认真查看作业下方格栅已被移除留有孔洞,造成掉入孔洞坠落至地面。当时孔洞距离地面高度约3米左右,电建公司员工当事人未佩戴安全带,并且安全帽未紧固帽带,造成头部侧方着地,经附近人员拨打场内120救护车送至大连开发区盛京医院急救。
二、事故原因
1.由于事故发生前203模块二层平台格栅完好无缺失并且已经完工验收转交至金重公司负责安排施工。金重公司分包单位隆昌公司舾装管系安装过程中,安装工人私自移除格栅造成孔洞,并未及时悬挂警戒标识和脚手架安全护栏是造成这起高坠事件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电建公司现场工人当事人高空作业时并未佩戴安全带和紧固安全帽帽带,自身缺乏安全意识和措施;
3.电建和隆昌公司对员工的班前喊话针对性不强,缺乏安全教育,员工安全防护意识不足。
三、救治情况
当事人伤后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医院住院治疗28天,至大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
1、当事人构成十级伤残二处。
2、外伤后总误工时间建议为180日、建议护理共计为75日、建议共计75日加强营养治疗。
3、医疗费用按照医生的医嘱认定属合理。
4、无需后续治疗。
四、事故涉及多家公司
2020年4,被告大连金重石化公司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订立承揽合同,内容为:1、被告大连金重石化公司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将海上风电升压站-上部模块、导管架项目交由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2、工期计划:上部模块材料进场之日起140天,导管架材料进场之日起120天。3、交货地点、方式: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大洋厂内。
随后双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被告大连金重石化公司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隆昌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承揽队伍安全生产协议,内容为:1、适用范围:适用于被告大连金重石化公司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将制造任务或工程项目委托给被告大连隆昌建设有限公司,在从事制造、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2、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10月28日被告大连金重石化公司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订立租赁协议,内容为:1、被告大连金重石化公司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用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第四作业区生产场地,从事海上风电升压站、导管架项目电气安装及装卸发运。2、租赁期限自2020年10月28日至项目完工发运结束。3、场地位置: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三工场的第四作业区100吨龙门吊下区域(含前端码头区域)。2020年11月12日被告大连金重石化公司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升压站工程项目部订立安全生产协议书。
五、事故责任判定
法院认定、大连隆昌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高空作业过程中违规移除格栅的行为造成姚青波从三米高空跌落受伤,隆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认定隆昌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警醒!一起海上风电安装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