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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储能,陕西:下放纳入省级电网规划的跨市级行政区域33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核准权限
日期:2023-07-2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wangyu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7月1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电网建设审批流程意见的通知。

文件明确,调整核准权限。在省级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下放纳入省级电网规划的跨市级行政区域33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核准权限,输变电工程项目由变电站所在市级行政区域主管部门核准,电力线路工程项目由路径长度占比最大的市级行政区域主管部门核准,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由工程涉及的相关行政区域管理部门分别出具。市级行政区域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省级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原文如下: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电网建设审批流程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进一步优化电网建设审批流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6日

陕西省进一步优化电网建设审批流程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电网建设审批流程,加快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35千伏及以上电力输配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等电网项目。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科学编制省级电网规划,严格根据规划推进项目建设。省、市、县各级政府将电网规划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军事设施保护等充分衔接,配置或预留相应的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空间资源。(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调整核准权限。在省级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下放纳入省级电网规划的跨市级行政区域33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核准权限,输变电工程项目由变电站所在市级行政区域主管部门核准,电力线路工程项目由路径长度占比最大的市级行政区域主管部门核准,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由工程涉及的相关行政区域管理部门分别出具。市级行政区域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省级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电力线路占地手续。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对于不超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所规定最小建设用地上图图斑面积的,无需办理用地预审,按原地类管理。电网项目单位应给予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一次性经济补偿。(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电网项目占用耕地的,由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指标,确保实现占补平衡。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县级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不足的,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导项目所在行政区市域内统筹解决。(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用地申报手续。电网项目用地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无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电网项目用地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自然资源部门对压覆矿协议进行容缺受理。(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简化规划许可证办理。电网项目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据项目核准批复、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停车位、绿化设计等批复不再作为电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土地交付前期工作。电网项目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地的,在土地交付前,由项目所在行政区域政府牵头完成土地收储、圈墙清表、文物勘探等工作,项目单位提供资金保障。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四至清晰、权属无争议、缴纳完相关税费),全面实施“交地即交证”,实现交地与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同步办理。(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用林审批流程。电网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可与永久使用林地手续同步办理。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电网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省生态环境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对涉及秦岭生态环境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电网项目,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前由项目单位向省级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方案及环评批复文件,省级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商省秦岭办及省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市(区),研究形成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并联审批流程。电网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林地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类、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设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时,依项目单位申请实行并联审批,不得互为前置。(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文物工作协同。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电网项目的支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积极指导来询的项目单位优化工程选址选线,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依法依规吸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提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区域进行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发现地下埋藏文物的,合理加快开展必要的考古发掘。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基建考古成果,15个工作日内提出文物保护意见。(省文物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占路、占绿、用水报装手续。电网项目取得核准批复后,项目单位可凭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办理临时占路、导行、临时占绿、用水、排水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作为申报前置条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明确补偿费用标准。市级政府应出台本行政区域内电网项目所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原则上参照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相关补偿标准执行。电网项目所涉特殊事项补偿费用标准未明确的,依法依规协商确定。电网项目补偿费用专款专用,应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偿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电网项目单位工作流程。电网项目单位应压减开工准备时间,原则上变电站土地交付后3个月内进场施工。电网项目单位应明确电网迁改工作原则和技术经济标准,原则上在收到地方政府提出的电网迁改诉求后一周内给予回复。鼓励采用“土建先行”“变电站联建”“预制舱式变电站”等建设模式,优化中心城区变电站选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电力建设领导小组职能,建立完善领导包抓联系制度和专班推进、并联审批、容缺受理等机制,定期会商研判、综合调度、安排部署,及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有关问题,确保电网项目扎实推进,对严重滞后的项目进行挂牌督办,限期完成整改。对实施过程中存在争议的电网项目,由省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明确意见后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强化要素保障。省级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电网项目跟踪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间,积极采用“容缺受理+承诺制”“绿色通道”等模式办理,推行即报即办;加强对市、县对口部门业务指导,督促落实《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要求,不得随意扩大申请材料范围,全力提升电网项目审批服务效能。

(三)夯实属地责任。市、县级政府要坚决扛牢压实推进电网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建立项目推进清单,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举措;加强选址选线、征地拆迁、青赔补偿等属地事项协调,优化变电站不动产登记办理手续,及时破解电网建设难点堵点问题,降低项目非技术成本,营造良好建设环境,保障项目高效推进。

(四)提升建设质效。电网项目单位要加大电网建设投资力度,加快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加强与有关方面对接,确保选址选线、施工方案等科学合理、经济可行,符合人居、环境、生态等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加强建设全过程管控,组织人、财、物足额投入,集中力量加快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产。 

原标题:陕西:下放纳入省级电网规划的跨市级行政区域33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核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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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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