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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改委、扶贫办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05-0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july07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有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开发办公室,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精神,积极做好全省光伏发电扶贫工作,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伏扶贫规模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我省重点在45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燕太特困片区县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综合考虑全省光伏扶贫承担的目标任务和电价补贴承受能力,计划今年通过光伏扶贫解决贫困人口不少于4万人,拟建设光伏扶贫电站200万千瓦,原则上每个贫困县建设光伏扶贫电站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由各市统筹平衡。

二、扶贫模式及标准

全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可采取配比商业电站和全部规模扶贫两种模式。

(一)配比商业电站模式。按照扶贫电站与商业电站1:2.5比例建设扶贫工程。其中:光照资源较好的II类资源区(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扶贫标准为1万千瓦扶贫电站扶贫1000人,其它III类资源区扶贫标准为1万千瓦扶贫电站扶贫800人。两类资源区项目均要落实相应数量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障每人享受到连续20年、每年3000元的光伏扶贫收益。

(二)全部规模扶贫模式。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要求,每位贫困人口对应25千瓦的项目规模标准,即1万千瓦扶贫电站解决扶贫人口400人,其中年利用小时数1300小时以下的地区,可适度扩大每人规模,但不应超过30千瓦。保障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元收入,期限为20年,并要落实相应数量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此外,鼓励企业在有条件的农村和农户建设100千瓦以内的村级电站和5-10千瓦/户的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省、市、县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扶贫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三、项目申报原则

(一)在建项目优先原则。对2014、2015年省已备案、预计今年底前能够投产且符合国家确定的重点实施范围内项目给予优先安排。为尽早落实已开工建设项目并网指标,保证发挥投资效益,各市今年上报的光伏扶贫项目中,已备案在建项目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70%。

(二)支持重点企业原则。大力支持实力雄厚、信誉较好的企业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特别是对近两年受省通报表彰的项目单位和已参与2015年度光伏扶贫项目试点建设单位要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打造多种模式的光伏扶贫示范工程。

(三)自愿选择模式原则。对扶贫工程两种建设模式,由项目建设企业商县政府有关部门因地制宜自愿选择。新开发项目推荐选择全规模扶贫模式。

四、抓紧编制方案

各市要按照县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有关要求,以县为单元统一组织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贫困县基本情况、拟建项目规模、县扶贫办确定的精准扶贫名单、扶贫资金支付办法、电网公司提供的电网现状和接入意见以及县国土、林业(如有)出具的意见函、县级政府支持政策和县发改、扶贫、开发企业三方签订的光伏扶贫开发协议及保障措施等。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实施光伏扶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行动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光伏扶贫工作组织协调力度,因地制宜、统筹谋划,把光伏扶贫同其它扶贫举措统筹协调,把握好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力度和节奏。

(二)明确责任。相关市、县发改、扶贫等部门要落实工作机制,确保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各县要在编制完成本县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后及时上报市发改和扶贫部门,由各市初审把关、统筹平衡后,按要求填报光伏扶贫目标及任务统计汇总表(附件2)和2016年光伏扶贫项目统计表(附件3),并以两部门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对各市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照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报送国家审批。

(三)协调保障。地方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要对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创造条件,研究出台支持政策。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和申报等环节,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扯皮或超期办理,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收取、摊派不合理费用,一经发现和核实后,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级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及时做好扶贫电站并网接入和配电网建设工程;要制定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发电量消纳工作方案,保证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按照国家能源局此项工作时间安排,请各市按上述要求,务于5月15日前将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及附表按时上报,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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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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