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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光伏项目开发的建设指南
日期:2016-04-2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july07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三、经济性评价

江西省属于Ⅲ类资源区,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98元/kWh,年满发小时数在1000h左右。由于政策出台时间基本集中在2014年,其补贴是否适用于2016年建成的项目还有待确认,因此测算时暂不考虑补贴。

1、光伏电站项目


假设项目单位造价为8000元,装机容量10MW,依据以上条件测算,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该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7.39%之间,不满足投资要求,当项目单位造价降低至7600元时,融资前税前收益率达到8%,满足要求。考虑到近年来光伏造价一直呈现降低趋势,因此在没有补贴情况下,江西省开发大型光伏电站项目在控制好造价的情况下是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

2、分布式光伏项目

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选择三种模式(国家补贴为20年):如果选择“全额上网”方式,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95元/kWh;如果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国家给予0.42元/kWh的电价补贴,上网部分按照当地燃煤标杆电价收购;全部“自发自用”,则电价为售电价格、国家电价补贴价格与省级补贴之和。根据江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项目电价采用一般工商业电价:0.7802元/kWh,项目装机容量为1MW,单位造价为8000元。依据以上条件测算,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6.07%之间,投资回收期超过11年,项目不满足投资要求。具体见下表。如果考虑江西省0.2元的度电补贴,补贴20年,则融资前税前收益率提高到13%,满足投资要求。因此江西省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需要加强资源分析,提高利用小时数,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给予项目一定的补贴。
四、备案流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等有关规定,光伏项目由各地方政府进行备案。

根据2014年发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6号),江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独立光伏电站项目均由设区市能源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项目建成后设区市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核,不再安排其它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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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计鹏新能源作者: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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