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江西地方政策
江西省及下属各市出台了多个支持
光伏发电的补贴政策,由于政策出台时间基本集中在2014年,其补贴是否适用于2016年建成的项目还有待确认。十二五期间江西省及下属各市出台的主要支持政策如下: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
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6号)
对列入全省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万家屋顶项目除外),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在享受国家度电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统一标准的省级度电补贴,即: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2元补贴,补贴期20年。补贴资金由省承担,省电力公司按月代发。
(2)《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促进南昌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94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再按对列入全市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万家屋顶项目除外),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统一标准的市级度电补贴,即: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暂定5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国网南昌供电公司按月代发。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国网南昌供电公司另行制定。同时鼓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出台支持政策。
(3)《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饶府发【2015】11号)
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暂定5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项目属地财政分别承担50%。项目属地财政还可相应出台资金补贴政策。
(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4〕142号)
在国家和省级度电补贴外,市里给予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以下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一是将年度实际利用分布式光伏电量超过总用电量50%、生产过程中不产生碳排放的工业企业,认定为低碳企业,准许其享受低碳企业有关优惠政策;二是用电企业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量不计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同时,提倡县区政府出台相关措施支持辖区内的光伏发电应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5)《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4〕196号)
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控制室、机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光伏发电项目中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占用未利用地的,光伏发电企业可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占用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也可由公司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以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依法租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租赁协议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