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部分地区太阳能资源属于资源较贫乏地区,年均太阳辐射总量为4200-5400MJ/m2.a,太阳总辐射呈北丰南贫趋势。相对来说,连云港地区、盐城北部、徐州东北部及宿迁北部地区的太阳资源相对较丰富,年均太阳总辐射可达5000MJ/m2.a,年均日照时数在2300h以上属于资源较丰富区;苏南地区及中部地区年均总辐射相对较少,日照时数在1900-2300h,属于资源贫乏区。
二、电价及补贴政策
1、国家政策
光伏电站: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标杆上网电价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分布式光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江苏地方政策
江苏省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十二五”期间出台了多个省级和市级政策,给予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前有效的补贴政策如下:
(1)苏州市
《关于促进苏州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15]64号)
市及各市(区)财政要加大对融资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2014~2016年期间建成并网投运的我市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中用于购买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控制器、蓄电池和逆变器等设备投资的银行贷款实行一次性贴息补助;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发电效果,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补贴外,再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1元/千瓦时补贴。此项资金列入苏州市工业经济升级版专项资金管理,暂定补贴期限为三年。
(2)无锡市
《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锡新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新管发〔2013〕215号)
鼓励支持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屋顶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对居民屋顶使用本地产品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可按照2元/瓦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在无锡新区新建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产品本地化率超过50%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应补贴政策以外,可按总装机容量享受区级补贴,一次性补贴20万元/兆瓦,补贴比例按光伏产品本地化率计算。
鼓励光伏分布式电站建设、运营单位创新商业模式,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经营权租赁等商业模式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光伏电站的项目,择优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用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投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和项目扶持。对注册在新区的企业,购买区内电站项目的,对转让过程涉及的税收,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可给予一定比例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