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网的责任义务,《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明确:
电网是实施的责任主体。
根据本轮电改方案,电网仍保留调度机构并且将主导交易机构的组建,电网将成为电力资源交易配置的平台,因此电网应承担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的主体责任,并承担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统计和分摊可再生能源弃发电量、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加强输电通道建设等责任。电网公司如果不能承担并履行好自己的责任,政府有权进行追究问责。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十五条中指出,“电网企业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也就是说,迫使可再生能源企业购买发电权的做法将被杜绝,类似去年云南省出台的水火风火置换交易等是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保障措施部分则提出了电网企业落实保障性收购的具体要求,操作方法以及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的运行调度技术措施。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充分安排发电量计划并严格执行予以保障。发电量计划须预留年内计划投产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发电计划空间。电网企业应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共同做好可再生能源功率预测预报的基础上,将发电计划和合同分解到月、周、日、小时等时段,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五、补偿责任由事实上受益的机组承担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补偿责任由谁来承担。《办法》明确,补偿责任由事实上受益的机组来承担。作为最高优先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如果被电网调度安排限发,则本质上一定是有较低优先级别的机组多发了电量,所以必须由多发的机组进行补偿,《办法》规定:
“参照调度优先级由低到高顺序确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限发电量补偿费用的机组范围(含自备电厂)”。
弃风弃光就是可再生能源电力享受的优先发电权转让至其他机组,则相应机组应承担补偿责任。《办法》首次明确提出:
自备电厂也是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与常规机组一样承担相同的社会责任,并不享有任何优先权。
这对明确自备电厂定位,有效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空间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中同时规定:
因并网线路故障和电网非计划检修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由电网承担补偿责任。电网公司不能再拿技术原因作为免责的借口。
作为《办法》中的一项核心内容,补偿责任主体的明确,一方面弥补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将技术问题转为经济问题,可倒逼系统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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