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市场“风景这边独好”的时代,正逐渐逝去。
继此前下调电价补贴后,又一项有关光伏电站“路条”的新政,很可能会带动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继续下行。
近日,国家能源局就《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指导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拟通过上网电价竞争的方式分配光伏电站“路条”。也就是说,“竞价上网”将作为今后光伏电站项目指标分配的主要模式。
与此前将项目备案权下放至地方相对应,此次负责制定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的主体,也是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
而无论是从此前的实际情况还是从理论上来看,地方政府都有保护本地企业的冲动,通过一些或明或暗的方式将项目获取条件向本地企业倾斜。因此,授权各地自行制定光伏发电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很有可能会大大降低“竞价上网”在光伏项目分配中的砝码和优势。
不过,在此次国家能源局明确要求必须将上网价格作为重要条件的情况下,不排除一些企业为了获取项目而采取“孤注一掷”的冒险行为,尤其是在一些并网、日照资源均较有优势的地区。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企业出于各种顾虑,不会去充当这个“搅局者”。
而从大环境来看,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下降也已是大势所趋。
竞争时代来临
根据国家能源局下发的指导意见,今后,光伏电站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竞争方式配置,并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并且,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未制定竞争性配置办法的省(区、市),国家能源局不予下达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
在具体的竞争方式上,对未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分配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并明确,单个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容量不大于2万千瓦(全部自发自用的不受此限制),单个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容量原则上不小于2万千瓦。
上述指导意见还指出,在制定具体的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时,应包含上网电价、企业技术和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土地综合利用、对地方经济转型贡献以及企业诚信履约情况等竞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