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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6]4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6-03-1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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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总结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经验

(一)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进行后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5月1日前报送我委。

(二)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提出完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管理办法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测算办法,以及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建立合理交叉补贴资金回收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6月底前报送我委。

三、进一步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

(一)在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基础上,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电网成本监管,探索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引导合理有效投资,促进企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探索建立对电网企业投资后评估制度,对企业不合理、无效的投资和成本,不予纳入输配电价。

(二)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及各地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进展,健全和规范市场交易规则,稳慎推进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市场化,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制度,鼓励和支持地方探索完善电价市场化条件下的监管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全方位、多角度研究解决本地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中面临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工作。

(二)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849号)要求,详细整理、认真审核电网上报的相关资料,建立输配电价管理数据库,完善电网企业成本监管制度,并及时通过纵向网报送我委价格司。

(三)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指导各省级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相关工作,客观、真实提供电网成本、投资、电量等信息及证明材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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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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