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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资环〔2016〕124号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2016年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兑现(第一批)的通知
日期:2016-03-0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三)光伏停车场(棚)项目度电补贴

1、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停车场(棚)且项目使用的组件及逆变器全部为本地目录产品。

2、申报所需材料:


(1)《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贴申请表》原件(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3)市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

(4)光伏电站所有人和停车场(棚)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5)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

(6)生产企业开具给申报主体的逆变器及组件税务发票,对主体不明确的发票等材料,需由当地发改部门在发票原件上盖章确认;

(7)《合肥市光伏发电光伏停车场(棚)补贴项目汇总表》(附件4)(企业盖章)。

二、相关申报要求


1、请各县(市)发改委、区发改局、开发区经贸局组织本辖区企业(个人)分布式光伏项目于2016年3月20日前,将企业(个人)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附件表格需汇总并提供电子版)按顺序装订,以文件形式报至市发改委能源处(未经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初审的材料,不予受理),同时将项目基本信息录入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我委将会同市经信、财政、质监、审计、供电等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组织审查。(注:国家支持的金太阳示范项目不在本次兑现政策范围内)。

按照合政办〔2014〕24号文件规定,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所在县(市)农户家庭光伏电站项目县本级1元/瓦建设补贴资金的申报材料受理、审查和兑现。

2、申报材料要求。按本通知“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需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带“*”标记的附件,原件由各县(市、区)负责查验,企业或个人将原件扫描并导入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个人可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代办),3月20日24点前截止,若系统中无附件或不齐全,将不予市级补贴资金兑现,信息管理平台将自动关闭。

企业或个人将所需材料(带“*”附件复印盖章或个人手印)按顺序装订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转报我委。

3、企业(个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出现重复申领、恶意骗补、虚假材料等情况的企业(个人),将取消补贴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并将相关涉事企业(个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4、各县(市)区发改委、区发改局、开发区经贸局要现场查验项目,并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严格审查项目组件、逆变器税务发票及其它相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资料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如发现恶意骗补、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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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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