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改委、区发改局、开发区经贸局: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3〕76号)、《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补贴资金兑现导则(暂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56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的通知》(合政办〔2014〕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推广应用的补充通知》(合政办〔2014〕24号)等文件精神,由市发改委、县(市)发改委牵头对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开展补贴资金兑现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光伏电站项目度电补贴
1、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使用的组件、逆变器全部为合经信电子〔2015〕32号、合经信电子〔2015〕370号文件中所列产品(以下简称“本地目录产品”)在我市建设光伏电站,并已建成并网。
2、申报所需材料:
新建成(第一次申报度电补贴)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贴申请表》原件(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3)市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
(4)光伏电站投资主体和电站所建场地(屋顶、滩涂、荒地、耕地等)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5)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
(6)设备生产企业开具给申报主体的全部逆变器和组件税务发票,对主体不明确的发票等材料,需由当地发改部门在发票原件上盖章确认;
(7)《合肥市光伏发电度电补贴汇总表》(附件2)(企业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