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贵州省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助力实现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通知》要求,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电价机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强化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更好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削峰填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有利于新能源、储能发展的价格机制,提高系统灵活调节能力。落实水力、光伏、风力、垃圾焚烧、农林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
结合电力系统运行实际,落实支持灵活性煤电机组、水电、新型储能等调节性电源运行的价格补偿机制,建立市场化的发电容量成本回收机制。支持新能源项目与用户开展直接交易,鼓励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电网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协议执行。对国家已有明确价格政策的新能源项目,电网企业严格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全生命周期合理小时数外电量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通知提到,支持产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在自有场所开发利用清洁低碳能源,对余热余压余气等综合利用发电减免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落实支持自发自用分布式清洁能源发电的价格政策。
详情见下:
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助力实现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3〕44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工能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交通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现将《贵州省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助力实现碳达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助力实现碳达峰行动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省水利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1日
贵州省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助力实现碳达峰行动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深化资源和环境价格机制改革,助力实现碳达峰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刻认识把握我省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经济社会发展等省情,聚焦能源、工业、水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居民消费等行业、领域,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行业运行规律,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资源和环境价格机制改革,加快健全完善充分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生态损害成本、环境污染代价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构筑有力有效的绿色价格政策体系,形成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激发低碳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基础之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科学有序推动我省与全国基本同步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提供有力保障,为高质量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资源环境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推动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和生态环境改善取得积极进展。
——“十五五”期间,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资源环境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形成有效激励约束价格机制,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资源科学配置和节约高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助力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三、深化能源价格改革,推动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
(一)改革完善煤电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持续抓好煤炭价格调控监管政策落实,预防和纠正市场失灵,引导动力煤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根据煤炭生产成本和形势变化,适时对省内电煤出矿环节交易价格合理区间进行评估完善,促进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二)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电价机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强化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更好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削峰填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有利于新能源、储能发展的价格机制,提高系统灵活调节能力。落实水力、光伏、风力、垃圾焚烧、农林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合理确定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规模,有序落实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机制。结合电力系统运行实际,落实支持灵活性煤电机组、水电、新型储能等调节性电源运行的价格补偿机制,建立市场化的发电容量成本回收机制。支持新能源项目与用户开展直接交易,鼓励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电网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协议执行。对国家已有明确价格政策的新能源项目,电网企业严格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全生命周期合理小时数外电量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积极配合国家完善跨省跨区、省级电网、增量配电网输配价格形成机制,加快优化输配电价结构。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推动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体现优先地位。
(三)持续深化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确保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评估完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促进代理购电公平、公开。
(四)纵深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价格改革。深化天然气全产业链价格改革,推动形成有序竞争、高效保供的市场体系。健全完善促进输气管网加快建设、公平开放和集约输送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探索按最优路径收取管输费。创新以标准成本为基础,有利于加快推进燃气管道设施更新改造、激励燃气企业降本增效和主动公平开放管网的配气价格机制。持续强化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厘清供气环节,最大限度压减供气层级。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燃气企业气源采购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探索推进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落实好页岩气、煤层气、生物天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市场定价机制,支持非常规天然气并入城镇燃气管网,鼓励非常规天然气企业与用户进行市场化交易。研究培育非常规天然气网上交易,探索推进公平规范的现货市场交易,促进形成公允合理的基准交易价格。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天然气储气调峰和应急服务价格机制。
四、完善工业用能价格政策,推动工业绿色低碳转型
(五)实施统一的高耗能企业阶梯电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推动提升行业整体能效水平。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行业实施电价优惠。
(六)完善促进工业绿色能源消费价格政策。支持产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在自有场所开发利用清洁低碳能源,对余热余压余气等综合利用发电减免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落实支持自发自用分布式清洁能源发电的价格政策。
五、系统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推动水务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七)有序推进水资源费改税改革。根据国家部署,适时推进水资源费改税改革,探索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税制度体系,科学设置差别化税率,按照鼓励使用再生水、合理使用地表水、抑制使用地下水的原则分档设定税额标准,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八)健全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机制。深入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制定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持续完善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水利投融资和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的价格机制,健全有利于推动水利工程降本增效的重要定价参数指标体系。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推进供需双方在新建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水价测算边界条件。探索构建助力贵州大水网加快建设、推动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的价格机制。
(九)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的新增大中型灌溉工程、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为改革实施重点,压茬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2025年底前全面实现改革目标,有效促进农业节水。加大力度完善供水计量体系,合理细化计量单元。大力推动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建设,明确管护主体,充实管护力量。稳妥有序将农业水价调整至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可以一次公布调价目标、分步调整到位。积极推进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切实增强农民节水意识。因地制宜健全和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简化操作方式,提高奖补效果。
(十)加快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推动城镇供水管网系统安全、低耗、节能运行。对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水务一体化和统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专业化管理的供水企业实行支持性政策。全面建立和严格落实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缺水地区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价差。
(十一)创新完善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价费机制。有序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且合理盈利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梯次推进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推行污水处理服务按效付费机制。建立健全再生水使用者付费制度,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协商确定。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六、稳步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环保和用能价格改革,推动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
(十二)健全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不断提高收缴率。有序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机制,逐步实行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际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实行加价,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拉大价格级差,促进垃圾源头减量。探索居民用户垃圾按量收费。统筹考虑区域医疗机构特点、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鼓励采取按重量计费方式。具备竞争条件的,收费标准可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十三)建立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热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立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和燃料价格、热力出厂价格、终端供热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终端供热价格。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要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造,逐步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鼓励电供暖企业和用户通过电力市场获得低谷时段低价电力降低采暖成本。对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继续单列年度阶梯气量。
七、健全交通运输价格机制,推进交通运输体系绿色低碳转型
(十四)优化车辆通行收费政策。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实施,在深入分析测算基础上,动态评估和完善差异化收费机制,持续提升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促进交通物流降本增效。
(十五)健全完善客货运价格机制。引导省内地方铁路健全铁路货运与公路挂钩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提高铁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持续降低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城市承载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对中长距离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票价运价率实行递远递减。实现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的地方,城乡公共交通实行统一票价、票制。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结合地方财政支出能力和公交企业的经营状况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和补偿。
八、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价格机制,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有效转化
(十六)建立体现农业生态产品价值的价格形成机制。生物天然气企业在秸秆等原料预处理和农业有机肥加工等涉及农产品初加工环节享受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鼓励燃气企业结合城镇燃气发展布局,开发建设生物天然气项目,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并入燃气管网消纳生物天然气的燃气企业,在配气价格准许收益率上给予支持。
(十七)健全体现权益生态产品价值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建全排污权交易制度。构建完备的一级市场,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区域环境承载空间、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初始排污权合理分配。构建有效的二级市场,健全基于企业边际减排成本的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充分反映排污权的资源稀缺性。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明确水权交易定价原则,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水权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水权转让公告公示等制度,提高水权转让的信息公开程度。积极做好林业碳汇定价机制研究,通过形成合理的林业碳汇初始成本,保证各方利益。探索研究岩溶碳汇定价机制,做好岩溶碳汇核算方法和碳汇潜力调查的研究储备,为未来制定岩溶碳汇定价方法奠定基础。
九、健全绿色消费价格政策,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十八)完善居民阶梯价格政策。落实好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并动态完善。在保障居民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适度拉大分档差价,进一步促进水耗能耗较高的中高收入家庭提高用水用能效率。
(十九)规范完善充电服务收费机制。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经营性充电设施除外),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在市场培育期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优惠。规范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确保合理、规范收取。
(二十)落实和完善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政策。严格落实在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对塑料购物袋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鼓励各地采取经济手段,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大力推广使用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
十、保障措施
(二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科学把握工作时序、节奏和步骤,细化时间表、路线图、优先序,提出分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尽早显现效果。
(二十二)鼓励探索创新。支持各地结合当地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特点等,研究制定符合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具体价格政策,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省级可研究制定标准成本、标杆价格(费率)等,促进资源能源在全省进一步优化配置。
(二十三)兜牢民生底线。把握好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充分论证社会承受能力,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周密制定保障预案,完善配套政策,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改革而降低。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密切跟踪了解群众和企业诉求,及时回应关切,凝聚社会共识,合理引导公众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原标题:贵州:支持新能源项目与用户直接交易,鼓励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