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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系统拆迁补偿须知
日期:2016-03-0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最近在微信公众号后台不断有朋友咨询Mr.Yang关于光伏发电系统拆迁与补偿的事宜,目前国内光伏的发展还处于混乱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截止2016年3月,国家并未专门出台针对光伏发电系统拆迁与补偿的具体政策,各地市也未有相关的参考依据。

Mr.Yang查询了网上的一些信息,整理了如下资料仅供参考。

政策依据

光伏发电系统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政策的理解,光伏发电系统除应当补偿电站本身的价值外,还应该补偿电站因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Mr.Yang个人理解还应该补偿光伏电站未来几年的电费的收入,至于能补偿几年就看您和拆迁人的协商了!

因此光伏发电系统在建设之初一定要拿到政府相关部分的许可,如政府或者街道办居委会出具有许可证明,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意见等。另外务必保留材料购销合同、施工合同等可以证明电站价值的基础资料。
如果将来遇到拆迁,拿出许可证明协商解决,一般能够全额赔偿,具体看如何协商及使用年限,初始合同,票据等。

以上仅为Mr.Yang的片面理解,抛砖引玉,欢迎专业人士及知情人士为大家提供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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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资讯作者:Mr.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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