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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制定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日期:2016-03-0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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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底前制定山西电力市场辅助服务建设框架方案。

(四)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

在确保民生稳定的前提下,确定市场化电量比例和范围, 明确优先购电用户和发电企业类别,建立优先购电和优先发电 保障机制。

1.建立优先购电制度。确定优先购电的适用范围,保障 全省一产用电,三产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电, 以及居民生活用电享有优先购电权。开展有序用电工作,有效 保障供需紧张情况下居民等用电需求不受影响。列入优先保障 序列的用户,原则上不参与限电,近期不参与市场竞争,纳入 用电计划。保障贫困山区、革命老区、采煤沉陷区、棚户区等 地区的电力供应。2016 年明确山西优先购电的用户类别、电 量规模,制定相关保障制度。

2.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以资源消耗、环境保护为主要依 据,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优先上网的原则,确定山西优先 发电的适用范围,对发电机组进行优先等级分类,合理确定优 先发电顺序,并逐年进行动态调整。合理测算计划电量,留足 保障性计划空间,逐步缩减发电计划。

2016 年建立优先发电的相关保障制度。

3.制定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山西经济结 构、电源结构、电价水平、外送电规模、市场基础,以及保障

社会稳定等因素,结合全省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推进情况,制定 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逐步放开其 他的发用电计划,完善电力安全的应急保障机制,实现电力电 量平衡从计划手段为主平稳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并促进节 能减排。在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和社 会的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在 2016 年制定山 西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

(五)推进售电侧改革

试点先行,逐步放开售电侧市场准入,健全购电交易机制。

1.培育多元化售电主体。在国家确定的售电侧市场主体 准入与退出标准与条件基础上,结合山西实际,确定符合技术、 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条件。积极培育 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主体,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赋予用户 更多的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形成有效 的市场竞争结构和市场体系。制定山西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并 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创新售电业务市场准入机制,以 注册认定代替行政审批,实行“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 备案”。

2.实施园区型售电主体直接交易。在高新产业园区、经 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等各类园区中,选择有参与意愿 并符合准入条件的,组建独立的售电公司,2016 年底前开展 园区型售电主体直接交易。

3.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 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有效途 径,以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工业 园区及矿区等为重点,有序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 电投资业务。同时,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控股的,在取得 供电业务许可后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在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 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历 史形成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晋能集团公司以外的存量配 电资产,可视同为增量配电业务。

(六)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电源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开放电网公平接入,积极利用先进 技术,提高系统消纳能力和清洁能源利用率。

1.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力消纳。编制 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民生 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 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和热电联产、 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燃气和煤层气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 电空间;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装机比重较大区域在 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鼓励其优先与用户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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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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