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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光伏公司擅自占用毁坏林地被罚!
日期:2023-06-1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luxiaoyu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6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行政检察助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第12批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批典型案例中,聚焦未履行矿山恢复治理责任、违法排污、非法占用毁坏林地、闲置土地及收储土地管理不规范等生态环境治理与资源保护中的难题,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监督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凝聚合力,共同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其中,某光伏发电公司擅自占用毁坏林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引起行业关注。

根据该案例详情,湖北某县级市光伏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系该市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光伏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红线范围外的山场占用林地68646平方米安装光伏发电阵列。2019年4月20日,针对上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市林业局向光伏公司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光伏公司恢复林地原状,并处罚款227330元。光伏公司缴纳了罚款。2020年5月14日,市林业局再次向光伏公司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中光伏面板下支架水泥基座毁林面积74平方米处以罚款3700元,并责令光伏公司补办永久性占用林地手续。对此,光伏公司也仅缴纳了罚款。经层报审批,湖北省林业厅于2020年7月审核同意光伏公司光伏发电项目(二期)使用村集体林地,补办了光伏公司建设项目超红线使用林地的审核许可。另外,光伏公司以租赁形式流转两处永久性占地,也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引发了部分村民对租地补偿的不满。

据悉,此次项目案例是该市检察院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活动中发现的涉案线索。经审查认为:一方面光伏公司擅自占用林地,受到处罚后,未履行“恢复林地原状”义务,其中永久性占用林地也未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另一方面光伏公司建设项目另两处以租赁形式流转永久性占地,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相关补偿费以租赁标准计算,不利于保护土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市林业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均存在监管缺失和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导致违法状态迟迟未能消除。
此后,2021年4月19日,市检察院分别向市林业局、市自规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两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监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光伏公司对建设项目永久性占地给予土地所有者、承包经营者公平合理足额的补偿。

2021年5月6日,市林业局经集体研究决定,鉴于光伏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且补办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为支持企业发展,同意光伏公司不再执行恢复原状行政处罚的内容。关于该建设项目永久性占地的补偿问题也已落实。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得改变地表形态。本案中,光伏公司擅自占用施工红线范围外的山场林地安装光伏发电阵列,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鉴于光伏发电项目的公益性质,且对于优化农村能源供给结构,推进农村能源消费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全方位考虑保护生态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和保障民生民利,聚焦案件争议焦点,多次与行政机关、属地政府沟通协调,形成攻坚合力,既防止涉案企业因土地违法行为“带病”运行,又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营商环境优化和民生民利保障三统一。

原标题:某光伏公司擅自占用毁坏林地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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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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