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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哪些省级光伏补贴政策已经失效
日期:2016-02-2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光伏行业是一个政策导向性的行业,一个严重依赖补贴生存的行业,因此了解光伏补贴至关重要。

国家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的光伏政策,如此错综复杂的光伏政策,哪些已经失效了呢?我们在计算收益的时候,还将其考虑其中呢?笔者为您梳理下自己已知的已经失效的省级光伏补贴政策,为您的投资保驾护航!

一、山东省

鲁政发〔2014〕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3-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千瓦时1.2元(含税,下同),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2013-2015年,纳入国家年度指导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全部电量在国家规定的每千瓦时0.42元补贴标准基础上,省级再给予每千瓦时0.05元的电价补贴。

因此山东的地方补贴从2016年开始将不复存在!

二、辽宁省

辽政办发〔2011〕6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开始,设立辽宁省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电价补贴),专项用于扶持“十二五”期间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

其补贴时间为“十二五”期间,因此辽宁的地方补贴从2016年开始也将不复存在!

三、江苏省

苏政办发〔2012〕111号《江苏省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政策意见的通知》,指出:实施新一轮光伏发电项目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对在此期间新投产的非国家财政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每千瓦时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2012年1.3元、2013年1.25元、2014年1.2元和2015年1.15元。。

其补贴时间为2012、2013、2014、2015,因此江苏的地方补贴从2016年开始也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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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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