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转让契据》安排,本公司已向联合光伏支付仲裁费、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5,580,515元(其中联合光伏预缴的仲裁预付金人民币3,380,515元和律师费约人民币2,200,000元)。鉴于本案仲裁费最终为人民币1,358,206元,根据《转让契据》约定公司按照实际的仲裁费承担该费用,联合光伏应向公司返还多余的仲裁费金额人民币2,022,309元。因此上述安排实施后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的利润影响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558,206元(具体的金额、费用计提的期间以会计师审定的结果为准),除上述部分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其他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函寄X20160013号框架协议争议案撤案决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05569号)
2、《撤案决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0号)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