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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取消光伏地面电站0.2元/千瓦时省级补贴
日期:2016-02-1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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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省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一)光伏电站


2016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

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但于2016年6月30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0.98元执行。

(二)分布式光伏


1.“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规定,项目所发全部电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发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

3.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程序、管理办法支付电费,省物价局不再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

三、其它事项

(一)未尽事宜,按照发改价格〔2015〕304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确保相关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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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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