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嘉兴、宁波、温州、湖州、绍兴、衢州、丽水等7个设区市(详见图1),海宁、桐乡、平湖、秀洲、萧山、富阳、乐清、瑞安、永嘉、安吉、江山、龙游等县市区在省内补贴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地方
光伏发电扶持政策。
温州:温政发〔2013〕75号文明确1)凡屋顶安装
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其发电量给予0.05元/kWh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补五年;2014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0.15元/kWh补贴;2)2015年底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0.1元/kWh补贴;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给予0.3元/kWh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温州市永嘉县:永政发〔2013〕282号文明确1)对县域内除民居外装机达到50kW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补贴外,按其发电量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补助标准为0.40元/kWh;2)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2元/W的一次性奖励,建成投产后前五年给予0.3元/kWh的补贴。
嘉兴市:嘉政发〔2013〕87号文明确自2013年起到2015底,对市本级20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0.1元/kWh,连续补贴3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嘉兴市秀洲区:秀洲政发〔2013〕31号文明确对列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的光伏发电项目,按期建成并网发电后,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1元/W的补助(鼓励优先采购本区光伏产品,对本区产品占设备投入30%及以上的项目给予100%补助,低于30%的给予80%的补助)。
海宁市:海政办发〔2013〕260号文明确对市域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经申报批准,装机达到0.1MW以上,在国家、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实行电价地方补贴。对在2014年底前建成的按0.35元/kWh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助五年;对屋顶资源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W一次性补助。
桐乡市:桐经信产〔2013〕148号文明确1)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5元/W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国家政策扶持的项目不补);2)2014年以前建成投产,前两年按实际发电量0.3元/kWh补助,第三至五年给予0.2元/kWh补助;3)对屋顶出租方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30元/平方米的补助;4)采购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产品,按采购价格的15%给予奖励。
杭州市:杭政函〔2014〕29号文规定在国家补贴0.42元/kWh、浙江省补贴0.1元/kWh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再给予0.1元/kWh的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
杭州萧山区:萧政办发〔2013〕209号文明确1)屋顶业主使用部分光伏发电量,按用电价格给予15%的优惠;2)已列入区级以上太阳能应用(示范)计划的项目,按照上级要求配套资助,未列入计划资助且装机容量不小于30kW的太阳能应用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kWh补助。
富阳市:富政函[2014]58号文规定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在建成投产后,前两年按0.3元/千瓦时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
衢州市:衢政发〔2013〕53号文规定在本市绿色产业聚集区开展屋顶光伏发电集中连片开发试点,暂定5年内,对采购本地光伏产品的项目,在省上网电价1.0元/kWh的基础上,给予0.3元/kWh(已享受国家、省各类补贴政策的项目,按上述标准折算评估后核定电价补贴)。
衢州市龙游县:龙政发〔2013〕35号文规定1)对县域内实施的装机达到1MW以上的项目给予0.3元/W的一次性奖励;2)暂定5年内,对县域内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kWh的基础上,给予0.3元/kWh的上网电价补贴(已获得国家、省级补助的项目不补)。
衢州市江山市:江政发〔2014〕2号文规定1)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W的一次性补助,上网电价在国家标杆电价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2元/kWh的补助;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W的一次性补助,对自发自用电量,在国家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15元/kWh的补助;3)鼓励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对自身屋顶面积不够,租用周边企业屋顶建设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10元/m2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