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定了48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水平,明确了抽蓄电站调度运行原则和容量电价执行事项等。《通知》全面落实了国家关于抽水蓄能价格的新机制,符合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是“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引导抽水蓄能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和灵活性,为加快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和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再添动力。
(一)落实抽蓄两部制电价新政策,形成政策闭环,实现抽蓄价格管理机制化、制度化。2021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以下简称633号文),有效解决了容量电费疏导等制约抽水蓄能发展的核心问题,显著提升了价格形成机制的科学性、操作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充分发挥抽水蓄能电站的效益,对于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和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通知》全面落实了633号文要求,严格按照《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核定办法》,核定了在运及2025年底前拟投运的抽水蓄能电站的容量电价,实现了抽水蓄能两部制电价新机制的落实与落地,形成政策闭环,确保了价格管理的机制化、制度化。
(二)存量增量统一核定,充分摸清行业底数,促进管理效率提升。历史上我国抽水蓄能电站曾采用过单一电量电价、单一容量电价、两部制电价等多种电价机制,此次核价将存量和新增抽水蓄能电站电价统一按照633号文明确的两部制电价机制调整完善,是在兼顾历史基础上做出的改革创新,为后续抽水蓄能电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此次电价核定对抽水蓄能电站成本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系统梳理,充分摸清了行业底数,并基于行业先进水平确定了容量电价核定参数取值,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持续提高电站投资和运行管理效率,助力节约全社会用能成本。
(三)紧密衔接输配电价成本监审,科学疏导容量电费,确保可操作、可执行。此次核定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与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相结合,但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单列,既体现了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和输配电价的内在关系,也反映出新时期国家对抽水蓄能电站定位的科学认识。同时,根据各抽水蓄能电站的功能和服务范围等情况,明确了各地抽蓄电站容量电费的分摊金额,该分摊金额也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有效衔接,以系统运行费用的方式在省级电网范围进行合理疏导,充分保证容量电费回收渠道,并将执行期与输配电价核价周期衔接一致,确保了政策可操作、可执行。
(四)强化政策落实监管,确保抽蓄综合效益发挥,保障系统全局效益。《通知》明确了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电价执行等方面的责任,强调严格执行、及时结算、定期上报,并要求各地发改委加强对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从电力系统全局最优的角度,确保了抽水蓄能电站综合效益的充分发挥。
原标题:抽水蓄能价格新机制落地实施 能源体系高质量发展再添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