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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转让必读:国家能源局新能源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监管报告
日期:2016-01-2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yume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部分投资主体以融资、合作开发等形式,倒卖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批复文件,提高项目建设成本,扰乱市场秩序,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19号令)第二十一条、《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六条等规定。

如甘肃酒泉贵州东洞滩一、二期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等5个项目,占核查总数的0.24%。

(二)存在倒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1.部分投资主体倒卖项目核准文件,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19号令)第二十一条、《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如云南建水南庄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等5个项目,占核查总数的0.24%。

2.部分投资主体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涉嫌违反《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如陕西榆阳光伏发电项目等4个项目,占核查总数的0.19%。

(三)存在擅自变更项目重大事项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1.部分投资主体完成项目核准后,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19号令)第二十一条、《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如湖南汝城白云仙风电项目等32个项目,占核查总数的1.55%(详见附件3)。

2.部分投资主体完成项目备案后,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涉嫌违反《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如广西鼎旭同辉绿色光伏电站项目等6个项目,占核查总数的0.29%。

(四)存在未核准(备案)项目先行开发建设的不规范行为

部分投资主体擅自组织项目开发建设,部分项目在完成核准(备案)前已经投产,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姓名管理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19号令)第二十七条、《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如上海力诺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青浦区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等44个项目,占核查总数的2.12%。

(五)存在已核准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发建设等行为
部分投资主体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期限组织项目开发建设,影响规划计划的实施。
如四川蓬溪秸秆发电项目等7个项目。占核准总数的0.34%(详见附件5)。

三、监管意见


(一)依法依规处理倒卖“路条”及核准(备案)文件等行为,维护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核准(备案)、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要求相关投资主体积极主动整改。对于限期拒不整改的,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一是对擅自变更项目重大事项等违规行为,采取通报、责令投资主体限期完善相关手续、暂停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等方式处理;二是对倒卖“路条”及核准(备案)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将出让方投资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予公开通报等方式处理;三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完善电源项目投资开发政策措施,规范投资开发秩序

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对于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电源项目,要选取有开发条件、工程经验丰富、管理团队能力较强的项目业主单位,严禁倒卖“路条”及核准(备案)文件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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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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