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个人安装
光伏发电装置。引导企业或个人投资住宅屋顶
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市供电公司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受理居民个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简化相关手续,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补贴。
5.推进新农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和
光伏扶贫工作。每年选择3-5个经济条件比较好、人口基数相对较大的新农村建设点,将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体系;制定我市光伏扶贫实施方案,认真部署全市光伏扶贫工作任务,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实施精准扶贫、促进贫困农民增收。
6.支持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在符合我市各项规划和落实建设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支持投资主体自愿投资开发建设地面光伏电站;鼓励建设“农光互补”和“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三、不断完善项目服务体系
1.简化审批工作,加强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由市发改委实行备案管理,电站投资方要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充分保证项目备案管理的严肃性,要保证备案后项目能按时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后,跨年度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市发改委将撤销该项目的备案。
2.优化竣工验收程序
由市发改委制定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办法。光伏发电项目(居民住宅屋顶光伏项目除外,居民住宅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企业组织验收)建成并网发电后,由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电网企业等单位进行联合现场验收,形成验收结果,上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和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3.优化并网配套服务
一是优化并网审批流程和运行服务。电力部门要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建立“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
二是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端可以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也可选择全部自用或全部上网。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三是完善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电网企业要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的管理办法,要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要做好光伏发电的发电量预测,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
四、落实保障措施
1.加强统筹协调。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相关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做好本行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制定具体的推进方案。
2.加强计划实施。由市发改委牵头,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光伏发电实施计划。各相关单位应认真执行市年度光伏发电实施计划,计划完成情况列入年度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体系。
3.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单位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带头建设示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