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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日期:2023-05-0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luxiaoyu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日前,有网友咨询,农光互补的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合法吗?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对此做出答复。

原文如下:

内容:


在工作中遇到一事,特请教:有一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方阵绝大部分都是占用村民耕地(约100亩),但在施工中,未按建设用地办理用地手续,这种做法合法合规吗?

受理时间:

2023-05-04

答复时间:

2023-05-05

答复单位: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在该通知发布(2023年3月20日)前立项的,可作为历史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划〔2017〕8号)执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划〔2017〕8号)规定,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支持!

原标题: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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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见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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