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价格〔2016〕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精神,为促进减轻企业负担、节能减排和工业结构调整,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9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为每千瓦时0.4012元。四川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6分钱(直供区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趸售工商业电价同步调整,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次趸售工商业降价空间,相应制定落实当地地方电网工商业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调整后的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和趸售电价表详见附件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