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请严格遵照执行。
原《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经信建冶煤〔2018〕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pdf
2.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pdf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