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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5]316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6-01-2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yume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3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神华、中煤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煤炭电力市场形势变化,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基准

对于没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统一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量,继续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以年度为周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启动,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依据的电煤价格按照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确定。电煤价格以中国电煤价格指数2014年各省(价区)平均价格为基准煤价,原则上以与基准煤价对应的上网电价为基准电价。今后,每次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电煤价格和上网电价分别与基准煤价、基准电价相比较计算。在2020年之前,上述基准煤价和基准电价是否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明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内容


对煤电价格实行区间联动。以5000大卡/千克代表规格品电煤价格为标准,当周期内电煤价格与基准煤价相比波动不超过每吨30元(含)的,成本变化由发电企业自行消纳,不启动联动机制。当周期内电煤价格与基准煤价相比波动超过每吨30元的,对超过部分实施分档累退联动,即当煤价波动超过每吨30元且不超过60元(含)的部分,联动系数为1;煤价波动超过每吨60元且不超过100元(含)的部分,联动系数为0.9;煤价波动超过每吨100元且不超过150元(含)的部分,联动系数为0.8;煤价波动超过每吨150元的部分不再联动。按此测算后的上网电价调整水平不足每千瓦时0.2分钱的,当年不实施联动机制,调价金额并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按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于每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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