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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改为可再生能源行业指明发展方向 需大力推进光伏风电市场化
日期:2016-01-2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yume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第二步:在有效保障制度的情况下,鼓励可再生能源尝试参与市场竞争

1、带补贴的市场化

文件规定“形成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的新机制,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在获得政府补贴的条件下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可参与电力市场,鼓励跨省跨区消纳可再生能源。”“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结合已有的政策,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豁免发电业务许可证,免交政府性基金,免系统容量费,享受电价补贴,如此参与市场竞争,还是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的。

2.优先发电权可转让

文件规定,“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合同可转让”,这是给予可再生能源的优惠政策。

3、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


政策规定允许火电、水电参与直接交易;鼓励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尝试参与;

“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这样的售电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清洁电力和增值服务,在市场上是有竞争力的。

(1)参与方式:直供电和售电公司委托代理。

根据直接交易准入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2、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3、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分布式风电、光电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且部分分布式电源属于微电网范畴,符合直接交易条件,拥有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源的单位可以自行成立售电公司进行直接交易。(但电力市场前期,售电公司成立门槛较高。)

根据委托代理规定: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2)结算方式:电网结算转付,降低风险。

文件规定: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第三步:可再生能源平价上网后的全面市场化

随着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的发展,市场的成熟以及政策法规的完善,可再生能源将逐步摆脱发电成本高企的情况,实现平价上网,完全市场化,与其他能源公平竞争。

目前的电改配套方案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还是政策性收购为主,市场化为辅,随着输配电价试点从深圳和内蒙古推广到全国,随着现货市场的逐步形成,在分时电价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支撑下,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场机制终将成为推动能源转型的主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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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先见能源智库作者:武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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