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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分布式光伏开发模式的利与弊
日期:2016-01-1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uyuli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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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中小型电力开发商和节能服务公司很难参与第一种集中连片的开发模式,由于规模较小,也较少采取与地方政府和电网合作或合资的模式。但为鼓励分布式光伏的应用和屋顶资源的有效利用,我们仍需要为中小型电力开发商、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业主营造良好的市场应用条件和配套机制。

为解决融资难问题,可借鉴佛山三水案例中应用的“统借统还——融资平台”的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在试点地区,成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核心的融资平台。政策性银行向具备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融资平台提供授信,或鼓励大型光伏企业参与并承担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则以委托贷款等有效的资金运作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融资支持。

针对中小型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过高的情况,可配套初装费用补贴(包括设备补贴和工程补贴),可按照装机规模采用阶梯补贴方式,鼓励屋顶资源的使用效率。此外,鼓励地方出台分布式光伏项目补贴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并在税收优惠上进行调整。

上网电量的统一消纳和协调。分散式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一般装机规模较小,部分地区负荷主要集中在夜间,日间自用电量较小,导致项目可获收益相对较差。建议电网以“高于脱硫标杆电价,低于销售电价”的价格收购分布式光伏的上网电量。

综上所述,德国采用规模差异性、定期递减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

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水平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另一方面,定期递减的电价补贴旨在推动光伏发电成本的降低,并激励新建项目尽快投产。

问题:

为保障“统借统还投融资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需先明确项目的备案、审批、贷款条件等实施细则。

另外,与上一模式相同,为了让光伏项目获取更多的收益,电网须做出一定的让利,仅对分布式光伏收取过网费用。这一问题仍需要政府与电网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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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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