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对光伏电站项目施行政府补贴以及其他利好政策,各类社会资本对光伏电站项目趋之若鹜,并由此导致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以及倒卖光伏“路条”等各种问题。其中,“路条”买卖行为给光伏电站市场良性竞争造成的冲击尤甚。
一、何谓“路条”
“路条”是指发改委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一般形式是由发改委部门下发的《关于同意某某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之前,光伏行业有大小路条之分,一般来说,仅拿到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被叫做“小路条”,文件名称一般为《关于某某公司开展某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
这个文件中确定了项目的场址等信息,从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需尽快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矿产压覆以及电网接入等前期工作事宜。在完成以上环节以后,再获得《某某发改委关于某某项目核准的批复》的光伏电站项目,则是被认为拿到了“大路条”。拿到“小路条”需要半年时间,而“大路条”需要的时间则更长。
国家能源局在2013年发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作为公共电源的光伏电站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后,只有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才可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光伏电站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后已没有“小路条”概念,只有“大路条”。
二、“路条”买卖的本质和表现形式
“路条”买卖从一开始就有,从未间断,无论国企还是民营都参与其中。“路条”的本质是资源的开发权,其性质与煤矿、铁矿的开发权完全一样。这个开发权可以为投资人带来可观收益,因此投资人才愿意支付一定费用购买“路条”。
国家能源局将权力下放到地方并采取备案制,但受补贴规模限制,中国光伏电站每年新增装机有上限,备案制是有限资源下的备案。谁能备案,怎么备案,由地方政府决定,而且往往是一个主管领导来拍板决定,形成事实上的隐形审批权,其不透明更甚于审批权。光伏“路条”分配是行政制,开发却是市场制,自然无论出台何种政策都无法杜绝黄牛党作为中间环节,起到资源二次分配的作用。
光伏电站项目的项目公司和投资方(主要投资股东)属于我国《公司法》下的企业法人,投资方设立项目公司,利用当地资源和渠道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续投资方一般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将项目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给第三方,实现“倒卖”项目权益和项目备案文件等目的。
可见,“路条”买卖在法律上实际表现为“股权转让”行为。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有权向第三方自由转让其股权,交易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股权的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