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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新能〔2014〕57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浙江省创建清洁能源示范省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6-01-1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uyuli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4、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全面推进混合所有制和PPP模式。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积极支持清洁能源发展。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资金统筹支持可再生能源、能源装备、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发展重点领域。研究制定能源企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装备、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能源服务业的资金支持,保证在建清洁能源项目合理资金需求。支持能源企业直接融资,依托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发行股票,依托新三板市场开展融资,鼓励创投基金等参与清洁能源发展,支持能源企业发行债券。(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5、推进能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完善发电权、火电关停容量、排污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探索实现节能量财政补偿和交易制度。抓紧建立煤炭削减容量、可再生能源配额等交易机制。依托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风电、抽水蓄能等项目的入场招标。探索建立综合性能源要素交易平台。(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6、完善政府能源调控。深化能源审批制度改革,承接好国家下放的审批权限。推进简政放权,下放部分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推广随机抽查等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能源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加快形成“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四位一体的管理机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专项行动工作。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要充分发挥总牵头作用,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专项行动实施计划;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创建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推进举措。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建立上下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清洁能源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二)完善政策保障。制定出台有利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具体政策,重点制定加大清洁煤电改造、推进集中供热、扩大天然气利用、促进电动汽车发展、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等清洁能源研发推广利用的财政、价格等支持政策。(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三)注重典型示范。推进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新能源示范城市、国家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和省级清洁能源示范市、县、镇建设;根据创建工作需要,打造一批新能源行业型示范、项目型示范、运行型示范和创新型示范项目,以点带面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四)推进项目建设。按照“在建一批、新开工一批、竣工投产一批、前期储备一批”的要求,协调、督促、指导清洁能源重大项目尤其是示范项目的前期和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项目业主单位主体责任、省级部门服务责任和地方政府保障责任,落实要素配置、政策处理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确保重大项目有序推进。(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五)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定期检查,定期考核,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六)动员社会参与。建立“政府引领、市场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创建工作新机制,注重发挥市场、企业、社会在创建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清洁能源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引导企业、社会积极参与创建行动,共同推进创建工作。(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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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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