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目须采用宁波企业生产的
光伏组件、逆变器,且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需达到该项目设备总投资的80%以上,其中组件产品原则上采购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企业的产品。
5.宁波市光伏制造企业(含光伏产业链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要求装机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使用本企业产品和采购市内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本地逆变器等产品达到项目设备总投资的80%以上。
6.项目经相关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二、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4.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购入主要设备(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及工程决算;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从并网发电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发电量);
7.项目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补贴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申报程序
1.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向其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交申请材料。
2.各县(市)区经信局按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汇总报市经信委。
3.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市经信委对享受市级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