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国家发改委 环保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精神,完善我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且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
三、调整我省风力发电、太阳能
光伏发电、秸秆直燃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基础结算电价。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基础结算电价同步降低每千瓦时3.33分钱。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精神,我省燃气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降低每千瓦时3.33分钱,由每千瓦时0.7038元调整为0.6705元。
五、我省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包括市场化交易电量和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4分钱。调整后,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1.9分钱。
六、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含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标准降低每千瓦时6.09分钱。调整后的《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山西省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见附件2、附件3。
七、山西省趸售电价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404元(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八、山西电网“网对网”向京津唐电网、河北南部电网等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我省与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 1月1日起执行。
十一、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电价。
十二、电价调整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十三、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山西省物价局
2016年1月5日
附件:
<< 山西省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doc
<< 山西省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doc
<< 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