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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分布式光伏被拆,如何赔偿?
日期:2023-04-1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luxiaoyu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案件说法96: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常建设单位与厂方采用屋顶租赁方式合作建设,厂方拥有厂房所有权,建设单位拥有太阳能设备物权。在长达25年的运营周期内,如果厂方将厂房整体转让给第三方(宋都建投公司),然后宋都建投公司单方面拆除0.54MWp屋顶光伏设备,建设单位是否能够索赔投资损失及发电量损失?

参考案件:(2021)豫0202民初605号

关键信息:

一、参考案件中,2015年9月,源康公司与迪臣公司签订了《光伏电站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约定源康公司在迪臣公司屋顶实施‘珠玑巷屋顶54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赁期限为25年,此25年内源康公司对本光伏项目拥有所有权。

二、2015年9月,源康公司与新耀公司签订了《光伏发电项目桩安装施工协议》,新耀公司负责施工安装,综合单价方式:单价14元/W,总价756000元(14元*0.54MWP)。2015年11月该光伏项目建成后并入国家电网。

三、2018年7月,迪臣公司将珠玑巷项目整体转让给宋都建投公司。2019年5月,迪臣公司告知源康公司珠玑巷房产已全部转让,此前签订的《光伏电站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现已无法履行。2020年6月,宋都建投公司对珠玑巷项目进行了改造,单方面拆除了光伏发电设备。

四、法院判定,1、珠玑巷项目转让后,《光伏电站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权利义务也一并转让给宋都建投公司。宋都建投公司作为合同继受者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但其在珠玑巷项目改造中单方面拆除了光伏发电设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及支付电费。2、结合该光伏发电站已运营近五年的情况,法院酌定宋都建投公司赔偿70%的投资损失,即52万元,并按原合同约定向源康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的电费4.5万元,合计57万元。

结论:在长达25年的运营周期内,厂方将厂房整体转让给第三方(宋都建投公司),第三方应当继续履行《光伏电站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权利义务。如果宋都建投公司单方面拆除0.54MWP屋顶光伏设备,建设单位能够索赔投资损失及发电量损失。

原标题:既有分布式光伏被拆,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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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龚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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