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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价管〔2016〕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日期:2016-01-0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yume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三、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

四、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请市电力公司按照市环保部门提供的监测报告结算电价补贴,并对超低排放电价补贴资金专款专账管理,执行年度清算。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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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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