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通知全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沪价管〔2016〕1号
沪价管〔2016〕1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要求,现就本市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11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本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048元(各燃煤发电企业降价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算基价同步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962号文件规定,相应下调向家坝、溪洛渡和皖电东送电价。
二、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下调2.12分钱(调整后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详见附件2)。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以及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下水道动力用电价格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