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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冲击能源业 光伏企业“不进则退”
日期:2016-01-0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yume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一场体制性的变革

在《指导意见》讨论稿中,记者注意到关于“促进能源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创新”部分被给予不少篇幅。紧扣电改,“基于能源互联网市场交易体系,支持能源资源、设备、服务、应用的资本化、证券化,为基于‘互联网+’的B2C、B2B、C2C、C2B、O2O等多种形态的商业模式创新提供平台;促进能源领域跨行业信息共享与业务交融,培育能源云服务、虚拟能源货币等新型商业模式;鼓励面向分布式能源的PPP、众筹等灵活的投融资手段,促进能源就地采集与高效利用”等被重点提及。

同时,国家鼓励发展储能和电动汽车应用新模式。讨论稿提出,“充分利用风电、光伏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风光储一体电智能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实现电动汽车与新能源等协同优化运行;鼓励城市分布式光伏、高速公路光伏电站开展电动汽车的充放电、换电服务等业务;探索电动汽车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绿色电能直接交易并参与碳交易的新模式。”

需要指出的是,不能把“能源互联网”简单等同于“互联网+能源”。清华信息技术研究院副主任曹军威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能源互联网’强调的是能量交换,而‘互联网+能源’则是强调信息交换,前者包含后者,在能量交换基础上,再去讲B2C、B2B、C2C、O2O等多种形态商业模式。”

“以前的能源行业,无论发电、电网建设,还是用户侧电力销售,基本上都是由诸如国网、五大电力等企业来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投资和运营的。”曹寅强调称,“未来的能源行业在用户侧会非常多元化,会有很多小型售电企业出现。分布式能源使消费者身份相应发生变化,变成‘产销一体’的消费者。”据介绍,因我国能源行业长期被垄断,有关信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此前消费者通常无法获得参与机会;而能源互联网新系统下,消费者与能源供应者之间需要互动,这种封闭格局将被打破。

《指导意见》讨论稿显示,国家鼓励利用互联网理念,积极探索能源互联网与工、农、商、交通、体育等不同行业融合发展新途径,同时鼓励利用互联网手段,在大型建筑、场馆、园区、岛屿、城镇等不同规模范围内开展能源互联网技术应用、商业模式和政策创新试点,内容包括:多能协同能源网络优化建设与协同运营、清洁能源互联网化交易、绿色货币与绿色证书等能源衍生品交易运营管理、电动汽车与储能互联网化运营、能源大数据应用服务等。

目前我国推进能源互联网建设工作采用的主要模式是“试点+推广”,即首先在一个相对集中的园区或地市进行能源互联网工程试点,并将试点逐渐丰富、链接,进而形成更大规模的能源互联网络。比如海淀北区、亦庄开发区等区域性能源互联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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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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