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施补贴
第一条 凡在黄石境内投资建设的、具备独立核算,手续齐备,且已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并网发电的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均为补贴对象。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所有补贴对象均按发电量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享受每千瓦时0.1元的的补贴外,再另行给予适当补贴:
1、在黄石境内投资建厂生产光伏组件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每千瓦时再补贴0.1元。
2、光伏项目使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按其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予以补贴(计算公式:补贴金额=使用产品和劳务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0.1元/千瓦时*发电量)。
第三条 补贴来源
(一)黄石城区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两级6:4比例分级负担。
(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市和阳新县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分别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补贴标准全额补贴。第四条 补贴办理
(一)项目业主到所在地发改部门领取《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予以填报。
(二)资料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