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印发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26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便于公众了解《通知》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编制背景
2022年3月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接网和消纳进度明显加快,有力支撑了我省电力保供和绿色能源强省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光伏资源开发资源竞配、加强要素保障、协调推进源网工程同步建设、建立退出回收和监督管理机制,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形成资源开发合力,推动光伏资源规模化高效开发利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起草了《通知》,经多轮征求省直部门、州(市)、电网和发电企业意见后,形成《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目的意义
考虑以问题为导向,对光伏资源开发进行全过程、闭环式管理,达到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建设投产,保障全省能源安全的目的。
四、主要内容
《通知》从资源排查、项目谋划、业主优选、备案建设、投产并网、退出回收、优化服务和监督管理等8个方面,对光伏资源开发进行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
(一)根据新“三区三线”和最新要素管理政策梳理报送具备开发条件的光伏项目,完善全省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省级要素保障部门提前介入,从用地、用林、落实并网条件等方面共同审核并筛选建立省级项目库,搭建形成省级统一动态管理的“一个库”,指导州(市)实施,确保项目落地。不在省级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省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每半年组织州(市)调整一次,电网企业同步完成接入系统规划调整。电网企业对“十四五”拟建、在建项目于1个月内完成入库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规划。
(二)省能源局会同各州(市)根据项目成熟度和接网条件,按照2023—2025年每年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万千瓦,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每年年底前印发下一年年度建设方案。
(三)明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配置全省光伏资源,州(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州(市)开发方案在年度建设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须报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查通过后按程序开展项目业主确定工作、投资协议签订和办理备案手续。投资开发协议必须明确开工时限、投产时限和收回机制。
(四)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项目业主完成备案后2个月内(剔除开工前置手续办理时间)应实现开工,原则上开工后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1年内应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
(五)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开工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州(市)按规定收回光伏资源项目开发权,取消备案。收回开发权和取消备案的项目由州(市)按程序重新进行配置。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按投资协议建成的,限期整改。期满仍未建成的,根据投资开发协议约定实施退出,由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有意向的企业承接该项目,企业双方对前期开发成本、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协商受让费用,原开发建设企业相关损失由该企业自行承担。被收回开发权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年我省光伏资源开发建设。
(六)光伏发电本体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经电网企业与新能源建设项目业主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并在光伏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1年内由电网企业回购。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10%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新型储能设施、购买共享储能服务和购买燃煤发电系统调节服务等方式实现。
(七)优化接网服务。要求电网企业优化接网服务和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八)不得在用林、用地等审批环节设置不合规前置条件,不得以资源出让、缴纳保证金诚意金、收益留存、企业援建等名义增加非建设成本。要求各县(区、市)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建立月调度机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原标题:云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