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
为促进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国家利用部分电价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
2004年以来煤电价格联动情况表
调价次数 调价日期 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变动额(分/千瓦时)
1 2004年6月15日 0.85
2 2005年5月1日 1.86
3 2006年6月30日 1.39
4 2008年7月1日 2.14
5 2008年8月20日 2.00
6 2011年6月1日 1.08
7 2011年12月1日 2.60
8 2013年9月25日 -1.51
9 2014年9月1日 -0.93
10 2015年4月20日 -2.00
11 2016年1月1日 -3.00
注:2016年1月1日工商业销售电价降价范围为一般工商业
国家利用上网电价下降的空间,先后做了几项工作:(1)2015年4月20日,工商业销售电价下调1.8分钱。2016年1月1日,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下调3分钱。
(2)设立了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目前每千瓦时合计为2.7分钱,支持燃煤机组进行环保改造。此次又利用部分上网电价下降空间,对燃煤机组进行超低排放改造予以支持。
(3)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对除居民和农业外的用电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标准,从最初的0.1分钱逐步提高到目前的1.9分钱。
(4)此次利用部分电价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
经国务院同意,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规定原则上以不少于6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相应调整电价;同时规定,发电企业要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在全面实施电煤价格市场化的同时,对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进行了完善,主要是明确联动机制以年度为周期,将发电企业消化比例由30%降低为10%。
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自2004年建立以来,共计启动11次。其中,因煤价上涨,2004-2011年7次上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共上调每千瓦时11.92分钱;2013年以来煤价下降,又连续4次下调了上网电价,共下调每千瓦时7.44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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