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中创新航在港交所公告,其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的产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800,000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798,000元。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202,693.12元,驳回宁德时代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中创新航表示,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涉诉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该公司更优性能的新款产品迭代。本公告之判决为福州中院的一审判決,並非终审生效判決。该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和结果。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因此,本公司目前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赔额。法院判决尚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原标题:中创新航被判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赔偿35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