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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5-12-2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12月20日,为进一步完善太阳能发电建设规模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项目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左右,规范太阳能发电市场投资开发只需,按照简化行政审批的基本要求和“放管结合”的原则,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光伏发电年度规模的分类管理。该意见稿指出,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地面完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依旧执行之前标准,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

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由国家能源局每年初向各省(区、市)下发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由各省(区、市)发改委自行确定集中式和分布式规模比例,采取公开评选、招标等竞争方式分配指标;

建设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各地区可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综合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以及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规划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力消纳条件好且可统一实施建设的光伏发电基地,引导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电价快速下降。

国家能源局将对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单独下达年度建设规模,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0MW,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每个基地应先制定竞争性项目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组织基地优选投资企业。

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的竞争方式。文件中提到,为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有实力、有技术、有业绩的企业获得项目资源,光伏电站项目原则上全用采用竞争方式配置。

普通光伏电站。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竞争方式包括:对未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的项目可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题;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

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省(区、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区编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规划,经评审后,连同竞争配置办法一并报国家能源局批复。基地项目的投资主体应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议容量为100MW以上,不少于50MW。

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的要求。意见稿中指出,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负责制定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未制定竞争性配置办法的省(区、市),国家能源局不予下达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

文件要求各地区制定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应包含上网电价、企业技术和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土地综合利用、对地区经济转型贡献及企业诚信履约情况等竞争要素。要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上网电价在竞争中综合评分全至少达到20%,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当地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此外,对于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方面,文件提到获得光伏年度建设规模的各类项目均应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项目投资主体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能源监管机构对于项目开发实施要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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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PV-tech作者: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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