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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绿色金融债券》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日期:2015-12-2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公告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推出绿色金融债券的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人民银行在着力引导商业银行加大绿色信贷投放的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了绿色金融债券,为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产业开辟了债务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并引导各类投资者加大绿色投资、履行社会责任。

绿色金融债券是募集资金专项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一类特殊债券。近年来,国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为绿色产业融资的债务工具。在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和企业也尝试发行过募集资金用于绿色相关领域的债券,对发展中国绿色债券市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政策,这些探索还没有取得市场普遍共识,相关机构发行的债券也没有成为投资者公认的绿色债券。为促进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人民银行结合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制定发布了有关公告,对绿色金融债券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了鼓励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的优惠政策,希望通过这些政策和制度安排,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际上绿色债券市场是自发形成的,主要靠市场主体和相关自律组织的自律。公告采用了政府引导和市场化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对绿色金融债券从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募集资金投向、存续期间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独立机构评估或认证等方面进行了引导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调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行人可按照公告所附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筛选项目,也可参考其他的绿色项目界定标准。

二是对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尽快将资金投放到绿色产业项目上;为确保募集资金流向可追溯,要求发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台账。此外,为降低发行人成本,允许发行人在资金闲置期间投资于信用高、流动性好的货币市场工具及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

三是严格信息披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的作用。相对于普通金融债券,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要求更高,发行人不但要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环境效益目标,以及发债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信息,债券存续期间还要定期公开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是引入独立的评估或认证机构。鼓励发行人聘请独立机构对所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进行评估或认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鼓励专业机构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的评估认证意见和专项审计报告,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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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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