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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考虑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上得以赔偿。
最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田克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田勇(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荆鑫(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耿文彪(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4年12月29日,北京,位于海淀区清华附中一在建工地底板钢筋发生倒塌,事故直接造成在现场作业的10名工人死亡,4人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