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用地的项目(70公顷以内)
申请材料
1、县(市)人民政府用地请示。
2、县(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
3、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4、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7、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8、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或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批复文件。
9、不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供当地国土资源局和执法大队共同出具的证明材料。工程平面布置和地理位置示意图。
10、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扫二维码,分享到微信朋友圈)